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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栏发布信息
巢湖市网络无限网吧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元
并处5000元人民币罚款
来源: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法 律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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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快节奏的现代化生活中为群众提供工作、娱乐等方面的便利。同时,因网上内容参差不齐,容易潜藏内容方面的安全隐患。为了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健全技术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山东省文旅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安装“文旅通”软件,但个别网吧因疏于管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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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4年6月7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来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某网吧,依法进行检查,发现正在上网的1台电脑未安装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文旅通),该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并在该网吧的上网电脑上截屏取证。
二、定性分析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发布的《关于“文旅通”推广应用情况的公告》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当事人未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属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符合《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化)序号27》从轻阶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两年内第 1 次查处,按规定改正的,给予警告), 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性分析
网吧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既是国家法律规定及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也是网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由于“山东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具有技术限制违法违规行为功能,常被经营者以客观网络、软件原因逃避监管,执法人员也容易将当事人故意停止使用管理系统与客观原因造成系统脱离的事实混淆,造成经营者逃避监管。本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件,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如何有效、规范查处类似案件有一定借鉴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