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特別疑難的那種解剖,報告出來大概多久?
以文件規定來說,給予不同部門的檢驗鑒定時間是不同的:
公安:
第三十三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委託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另有規定,或者偵查破案、訴訟活動有特別需要,或者鑒定內容複雜、疑難及檢材數量較大的,鑒定機構可以與委託鑒定單位另行約定鑒定時限。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
檢察:
第十五條 具備鑒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在受理後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完成鑒定;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委託單位。
《人民檢察院鑒定規則(試行)》
社會鑒定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法醫屬於司法鑒定的種類之一,各部門比如檢察院就有專門針對法醫的工作細則,但是屬於上面那個的下位法吧,需要從其規定,具體也是十五個工作日,但是額外強調了一點:
第三十三條 法醫學鑒定應當在受理後十五個工作日以內完成。疑難複雜的案件,徵得委託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時間。需要進行毒物分析、組織病理學檢驗和其他特殊檢驗以及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
把毒物分析、組織病理學檢驗和其他特殊檢驗的時間排除在總的時間之外。
各部門的規定實際只對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法醫有作用。
所以,公安的法醫要遵守公安的規定,檢察的聽檢察的,社會鑒定機構的聽司法的。
上面公安和檢察的時間都是「十五個工作日」,算上周末都加班的話,最長21天。
實踐中,法醫進行解剖檢驗鑒定的總體時間取決於是否要做「全套」。。。
也就是從屍表、解剖、提取組織、固定、取材、製片、閱片、可能的討論,最後是撰寫報告。這中間可能還會有其他專業的法醫來從事毒物檢驗等工作,不過一般是和上面的平行的,而且通常會在固定期間就完成了。
解剖的時間差不多4、5個小時左右吧,這已經是比較精細的那種了,一些簡單的、情況比較清晰的,可能2、3個小時就夠了。
最耗時間的是就是固定了,為了後續做病理切片進而檢查,這個固定一般就要1到2周的時間。我們就折中算,1周半,那這個時間已經差不多是需要加班工作的21天的一半了。
所以,一個解剖如果需要做「全套」的話,一個月是挺正常的。
別忘了,法醫手頭往往並不是這一具屍體要做啊!!除此之外還會有各種各樣的。。。爛事兒。
個別複雜的那種,找專家來討論討論,找上級單位的來把把關等等等等。。。2個月也不是不可能。
當然,現實中肯定不是每一具屍體都做了「全套」的。
出於領導對「快」的要求也好,出於案件確實沒那麼複雜也罷,甚至是出於案情相當明了,比如目擊者很多啊、監控很明白啊等等,法醫的工作就是走個程序,那自然做了解剖之後2、3天出報告也是很常見的操作。
其實最最最普遍的情況是——案多人少。。。。以及,對技術工作的不重視。╮(╯-╰)╭
從技術角度來講,某些工作沒做的後果是留下了隱患,沒有做的一些工作很有可能未來在法庭階段被質疑,甚至被不採信鑒定意見也不是沒可能的事情。
至於這個時間,被害人家屬等不及這種事情也很常見,可是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工作量,等等等等。相當多的實際情況在影響著具體的工作時間。舉個栗子:
一些敏感地區的公安機關,其相較於很多地區要承擔更多勤務工作,比如各種重要會議、重要節日、重要活動等等的執勤。。。
流動人口多的地方,通常也是各種案件高發的地區,那麼一個法醫年均解剖上百具屍體的一線沿海城市和另一個地方年均不到10具的小縣城,這個工作量肯定是不同的。。。
一個眾目睽睽之下被人一刀捅死和一個在隱蔽的小巷子里悄無聲息莫名其妙死亡的解剖。。。必然是完全不同的。
等等等等。
所以,沒有具體情況的就硬性規定所有的多少多少天必須出結果,很不現實,也很荒謬。
死者代言人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我只補充一句話,「不是特別疑難」,這個判斷得法醫下的才可靠。普通人認為的疑難和法醫認為的疑難可能區別巨大。
本來想舉例,但是還是算了,希望大家都在國慶假期平安喜樂吧。
死因很明顯的這種,一般十五個工作日之內就能出,特別急的四五天也行,如果死因涉及需要做病理檢驗的,要一個多月,慢的兩個月也有。
一般30個工作日,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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